2004年9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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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了假的借记卡 取了真的人民币
见习记者 徐晓

  本报讯 日前,苍南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盗用他人借记卡的案件,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4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,并处罚金8万元,同时责令被告退赔两位原告25余万元。
    2003年10月,郭某在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中国银行分理处,以排队取款为掩护窃取被害人陈某借记卡的卡号和密码。回到福建安溪后,郭某复制了陈某的借记卡,并分别于2003年10月23、24日伙同他人在北京商场消费和提取现金合计195010元。2004年1月中旬,郭某又以同样的方法窃取被害人余某49534元。案发后,被害人陈某曾于银行交涉,银行同意向其提供生活困难补助费97040.10元,并约定公安机关破案后,追回的款项先用以偿还银行。
    现在,银行借记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,使用的人越来越多,使用安全也成了问题。有关专家认为,该案中,被告是通过伪造借记卡的造假手段骗取银行信任,银行没有及时识别出真假卡而错误支付了款项,给持卡人带来了经济损失,也应该负有相关责任。